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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司法局提醒:多人因疫情期间造谣被依法处理,抗疫无小事,造谣要担责!

作者: 来源:株洲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8-10 00:00:00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再次面临着新挑战,在全国拉响警报一致抗疫的同时,网络谣言又开始闻风而动。株洲市司法局在此提醒: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个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处理。

1.造谣本地发生疫情被行拘

2021年8月5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公安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在网络上发布一则内容为“新会发现一例病毒感染,新闻发布会说是澳门传入”的不实信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民警迅速行动,在三江镇一出租屋将嫌疑人黄某清(男,34岁,广东高州市人)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审查,黄某清对其编造传播涉疫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供述当天因道听途说新会区出现密切接触者,便在网上传播涉疫不实信息。黄某清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新会公安依法对黄某清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来源:江门发布)

2.造谣中高风险城市名单被行拘

2021年8月5日,张家界永定区公安分局接到常德市公安局发出协查函:7月28日监测到关于“2021年7月28日国内城市风险程度表”,张家界系极高风险城市,常德系高风险城市......,在微信群内广泛传播,经核查此为谣言。接到协查函后,永定公安民警立即开展落地查证工作,8月5日12时许将造谣人员张某华抓获。

经询问,张某华对自己在微信群发布“2021年7月28日国内城市风险程度表”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华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裁决行政拘留五日。(来源:永定公安)

3.造谣小区有确诊病例被罚款

2021年8月5日,汉中公安接群众举报,一网民8月4日在微信群中发布涉疫情虚假信息,在微信群中谎称:“汉中丰辉小区有确诊病例,已被带走!”致使市民产生恐慌情绪,造成严重影响,经证实该信息为不实信息。

经查,陈某为吸引眼球蹭热度,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发至微信群,陈某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8月5日,汉中公安汉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陈某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决定。(来源:汉中发布)

4.用快手软件发布谣言被行拘

2021年7月31日,连云港赣榆警方依法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经查,网民仲某(男,32岁)为博取眼球,通过快手账号发布一条“赣榆县城西镇发现新冠病毒”的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仲某处以行政拘留。(来源:连云港日报)

5.造谣自己核酸检测阳性被行拘

2021年7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一男子涉嫌在微信群伪造并传播自己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图片。接到举报后,南溪公安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警力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2021年7月31日上午,家住南溪某小区的男子邓某,为了和朋友开玩笑,利用自己手机上的图片处理软件,将一张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截图改为呈阳性,并将处理后的图片发在微信群中,后图片流出,被转发至多个微信群,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恐慌。

邓某到案后,对自己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3日的治安处罚。(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

一、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二、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谎报疫情,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500元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编造、故意传播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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