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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执利剑·春雷行动㉒】代表委员看执行:信用修复,助力企业“重整行装再出发”

作者:醴陵市人民法院 来源:醴陵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25 15:51:10

开栏的话: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支持和监督。为加强人民法院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络,增进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拓宽代表委员参与法院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真诚回应代表委员关心、人民群众关切,强化社会各界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在开展“强规范 提质效 促公信”执行专项行动过程中,醴陵法院执行局将邀请部分代表委员关注执行典型案例,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全面提升法院执行工作质效,努力打通人民群众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敬请关注。

       近日,醴陵法院巧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顺利执结一起建设工程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企业在信用修复后顺利参加招投标,抓住了“东山再起”的机会。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株洲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醴陵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混凝土公司按约交付了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但该建设工程公司却未按时支付货款。经多次催收无果,该混凝土公司诉至醴陵法院请求处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株洲某建设工程公司自愿支付醴陵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18275元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15000元,合计233275元。但案件审结后,该建设工程公司并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付款义务,醴陵某混凝土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醴陵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株洲某建设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但该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经财产查控和调查走访,执行法官了解到该公司确无流动资金或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但在第三人处尚有一笔工程款即将到期,且该公司有多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均在正常经营。为降低执行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执行法官多次与该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告知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适用强制措施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希望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或积极配合,待债权到期后协助执行。但该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始终消极应对。为保护胜诉企业合法权益,在失信惩戒宽限期届满后,醴陵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该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近期,该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法院的失信惩戒措施对其招投标工作造成影响,对其个人赴外地参加谈判协商的出行亦存在限制,希望尽快予以解除,并帮助公司修复信用。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为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执行法官立即联系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醴陵某混凝土公司,经过多方沟通协商,力促双方再次达成和解。该混凝土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减免了部分款项后,该建设工程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醴陵法院第一时间解除了对该建设工程公司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并应招投标审查的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该公司的信用修复情况,该建设工程公司得以顺利参加招投标,企业发展开始新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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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点评

醴陵市政协委员

湖南柯迅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道顺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求正确处理失信、限消措施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涉企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正、修复信用,既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为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依法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有效督促被执行企业履行义务,也要给予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重整行装再出发”的机会,助力企业“自愈回血”,实现当事人“共赢”的良好效果。建议醴陵法院持续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及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材料,便于被执行人因求职、信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时使用,为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在此,醴陵法院也提醒广大被执行人,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高度重视并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诚取信,以信取胜,在未来发展中再次赢得主动,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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